上诉人沧州渤海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港务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渤海港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周*,被上诉人中建六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张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渤海港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中建六局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建六局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在鉴定检材不全、涉案工程已拆除的情况下,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关于工程总体造价的鉴定意见并不科学、客观。一审据此认定渤海港务公司按照鉴定意...(本文书还有14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