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邵**因与被上诉人成武县交通运输局、被上诉人成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上诉人成武县伯乐集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邵**系成武县伯乐集镇邵菜园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院落一处,并办理了成房权证成武字第伯乐-2015-6806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房屋权属证记载的建筑面积面积为130.76平方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鲁发改交通(2016)625号批复,核准关于s242临商线巨野至成武段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s242公路成武段改道穿越成武县伯乐集镇邵菜园行政村,原告的院落在改建工程范围内。原告房屋及院落占压的土地未实施征收。2017年12月份,被告成武县伯乐集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与原告协商拆迁未果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强制拆除。
原告认为该拆除行为系被告成武县人民政府、被告成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的拆除行为,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证据不能证明成武县人民政府、成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或组织、实施了原告房屋的拆除行为,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7)鲁17行初****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原告邵**的起诉。原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本文书还有5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