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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犯强奸、抢劫罪、被告人张**犯强奸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奸罪>>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泌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5-12
  •  
  • 【案例概要】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犯强奸、抢劫罪、被告人张xx犯强奸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太、被告人郑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xx、郑x、王x等人在泌阳县南河喝完酒后,张xx、郑x送王x回汇源宾馆**房间,张xx欲和王x发生性关系,遭到王x反抗。随后,郑x用腰带勒着王x脖子,接着,郑x趁王*不防时将王x衣服扒掉,然后被告人张xx对王x实施了强奸。

    (2)2015年6月4日早上,被告人郑x等人窜至泌阳县丽都商务宾馆,郑x以找人为名喊开邢xx所入住的**房间,随后,被告人郑x用手卡住邢xx的脖子将邢xx强奸,在郑x强奸邢xx后又将邢xx的钱包内的400余元现金抢走。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本文书还有222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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