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08694元(其中:误工费150天×128元/天=19200元、住院伙食费28天×50元/天=1400元、护理费60天×135.5元/天=8130元、营养费90元×50元/天=4500元、残疾赔偿金37540元×16年×10%=60064元、精神抚慰5000元、后续取内固定费用8000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雇佣员工,2019年7月23日上午9:30左右,被告指派原告到安庆市水产大市场明月物流给其拉货,原告在货场上货时因元钢突然滑落砸中原告脚背部,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本文书还有1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