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宝鸡市众鑫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宝鸡市陈*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陈*区分公司)、原审被告宝鸡市陈*区xx广场(以下简称众鑫广场)、原审被告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陈*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众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邮政陈*区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审被告众鑫广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被告罗**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鑫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2013年8月10日大雨致使上诉人水*商品32100元,雨后上诉人代被上诉人支付施工维修费25321元,水*上诉人两台熟食柜价值50000元,共计107421元。2、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多收电费及利息共计173304.57元。3、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上诉人2010年6月1日未及时交房造成违约费259600元。4、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540325.57元,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的损失费用为500687.81元,事实证明是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经济损失39637.76元,上诉人不拖欠被上诉人任何费用。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再支付被上诉人费用共计500687.81元。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原审被告罗**及众鑫广场的诉讼请求。3...(本文书还有5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