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岑**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梁**出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9月19日以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7725元及利息(分别以19525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82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本文书还有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