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偿还原告方**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20年7月1日的利息为6.2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黄**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7日,被告黄**以经营货船为由,向原告方**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黄**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并归还了9万元本金,并于2019年2月11日续写借条给原告方**收执,借条写明上述情况并确认尚欠本金6万元以及2016年3月之后的利息没有支付。续写借条后,被告黄**未归还...(本文书还有1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