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水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诉称:2010年10月,原告杨**经朋友介绍进入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营销一部七职场。2010年9月份,原告经过层层选拔,终于通过被告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考试。在原告填写个人信息和提供相关入职资料,且交纳1000元的保证金后,于同年9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合同期限三年。原告依据被告要求履行相关入职手续后,由被告向原告核发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展业证编号:020000**********2010001774),原告正式成为被告的保险营销员,代表被告可以对外拓展业务活动。2010年10月,原告晋**被告处的组经理。原告在获取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后,却从公...(本文书还有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