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来安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安新碧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来安新碧房地产公司支付赵**损失费75819.44元(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6月21日计18个月,按年利率5.52%计算;后续损失计算到房屋能够使用之日止;物业费1981.44元);2.来安新碧房地产公司支付赵**逾期交房违约金6223.89元(943014元×22天×0.0003);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来安新碧房地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赵**要求来安新碧房地产公司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应当得到法律支持。1.来安新碧房地产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赵**与来安新碧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赵**收到《期楼收楼通知书》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赵**收到《期楼收楼通知书》后到售楼部办理了《碧桂园.城市花园物业及资料移交书》和交纳物业费。2.来安新碧房地产公司向法庭提交的一份盖有“安徽来安汊河2017.***.20”邮戳的“买房人员信息表”,为了证明来安新碧房地产公司是2017年12月20日通过挂号信向赵**寄送《期楼收楼通知书》。“...(本文书还有54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