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泽公司与被告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方红宋根据身份证住址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泽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被告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482658.06元,利息损失21778.58元,并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原告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504436.64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险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石林凯旋城项目的开发商,2013年9月13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原告开发的石林凯旋城一期第**幢第**单元**号房屋一套,购房时,被告因资金困难,向中国工商银行石林支行办理购房按揭贷...(本文书还有2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