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尹**、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尹**、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338.47元:医疗费8877.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350元、误工费12711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后期治疗费4600元、鉴定费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的货车驾驶员,与被告互不相识。2020年7月份的一天,原告在石林县大屯停车场停车过程中与其中的一名被告因停车发生了几句口角,后被告就怀恨在心,多番打听到原告的电话号码。2020年8月5日晚上10点左右,两被告来到原告村村口,打电话叫原告出来,原告因害怕被告到家里闹事,就出来进行劝阻,原告从家里出来到路...(本文书还有3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