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泽公司)、昆明海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与被告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泽公司和海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商品房首付款借款本金88000元,以借款本金8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石林凯旋城项目的开发商。2014年6月10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原告开发的石林凯旋城一期**幢**单元**号房屋一套。购房时,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88000用于支付首付款。双方约定分三期偿还,但被告至今一期未偿还,截止2020年5月18日被告欠付原告款项88000元,并欠付逾期利息92022元。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2014年,其经人介绍向原告佳泽公司开发的楼盘购买了石林凯旋城一...(本文书还有2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