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云南松德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德公司)与被告石林同策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5日、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同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松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约履行房屋过户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已交付的购房款共计4282795.65元,并自2015年9月20日起按6%年利息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被告全部返还购房款为止,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止为1049284.90元,以上两项合计5332080.58元;3....(本文书还有3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