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佳泽公司与被告杨**、槐云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杨**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泽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张*,被告槐云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被告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460283.78元;2.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29227.5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489511.28元;并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原告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险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石林凯旋城项目的开发商,2013年7月9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原告开发的石林凯旋城一期第**幢第**单元**号房屋一套,购房时,...(本文书还有2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