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装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所欠的玻璃工程尾款64355元进行偿付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2月起与被告的项*经理徐某某口头协商加工、安装、制作在株洲市某某酒店装修的各种玻璃制作、安装业务,于2016年12月完工验收。在此期间被告支付原告45000元,法院判决被告支付135000元,结算工程款为244355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64355元。后原告多次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为所请。
被告深圳装饰辩称,本案工程量未经过确定,现场已经破坏无法确定工程量,原告未提供合同等证据,原告证据不足,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本文书还有1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