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刘*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6月10日、7月6日、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到庭参加了第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638.32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32040元、交通费1097元、车辆维修费500元、拖车费50元;2、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8日7时30分,被告骑电动车将原告撞倒,被告承担此起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9月,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栖霞区人民法院,后经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已经支出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4032.2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脑部损伤,原告的头痛感一直持续不散,原告也一直在积极治疗,至今仍未有好转。被告未足额赔偿原告的医药费,也未赔偿其他损失。原告为维护自...(本文书还有4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