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城投公司”)与被告杨**、刘**,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龙凤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凤城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露智妍、陈*,被告刘**及其与被告杨**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工商银行龙凤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凤城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龙凤城投公司与被告杨**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吉***小区a-06号高层住宅楼【幢】**单元****室房屋;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担保产生的利息损失6,932.73元(截止2019年7月29日),以及后期的本息损失,违约金693.273元、赔偿金24,437.60元,律师费2.4万元,并赔偿原告自2014年10月31日至今五年的房屋使用费5万元,合计10.6064万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龙凤城投公司与被告杨**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吉***小区a-06号高层住宅楼【幢】**单元****室房屋;2.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本文书还有4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