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恩施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向*、恩施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义齿安装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17215.60元,其中被告恩施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向*承担;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0日13时左右,被告向*驾驶其本人所有的鄂q×××**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巴东县××环城路××广场处,因操作不当,撞向原告驾驶的鄂q×××**号小型普通客车,致原告及被告向*车辆乘客刘*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巴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第(2020)第052000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乘客刘*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另被告向**其所有的车辆鄂q×××**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恩施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至巴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伤情为:左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上1牙缺失并右上1、2、3及左上2牙松动;多处皮肤挫裂伤等。原告经治疗后于2020年6月30日出院回家疗养至今。2020年9月11日,经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委托后,巴东楚峡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鄂巴东楚峡鉴(2020)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本文书还有6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