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潮华,男,1989年1月**日出生,汉族,居*,住广西平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春铵,男,1987年9月**日出生,汉族,居*,住广西平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88年7月**日出生,汉族,居*,住广西容县。
上诉人谢*1因与被上诉人覃潮华、覃春铵、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19)桂08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1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2019年3月4日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并判决被上诉人向其支付医疗费24902.04元、护理费2378.29元、住院伙食费补助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共39180.33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文书还有3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