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黄**、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黄**、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黄**、杨*立即共同偿还刘**欠款本金300,000.00元,2018年2月12日至2020年8月资金占用利息115,500.00元,并且按照年利率15.4%承担从2020年8月1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黄**、杨*承担。事实和理由,黄**以南京兄弟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武汉铁路桥梁学校、武汉铁路桥梁高级技工学校异地拆建工程。2015年9月16日,刘**与黄**达成借款协议,黄**向刘**借款30万元,利息为45万元。协议签订后,刘**依约向黄**支付借款(20万元转账,10万元用于工程施工生活费)。工程完工后,经双方于2018年2月12日结算,黄**总计欠款共计51万元整,黄**出具欠条一份。因借款至今未还,故刘**诉至法院。
黄**辩称,刘**曾经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于2019年9月17日诉讼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案由也为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过程中刘**认可黄**已返还借款20万元,同时黄**也只认可刘**出...(本文书还有4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