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杜**诉被告赵**、代芳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起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以小额诉讼程序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胜利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杜**、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代芳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杜**诉称,2015年6月14日14时10分许,被告赵**驾驶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由原告杜**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杜**和乘坐人李*受伤,电动车受损。后*原告被送入汝州市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李*被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共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3511.05元。杜**被诊断为右跟骨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共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4245.52元。该事故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汝公交认字(2015)第****号交通事故认定...(本文书还有2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