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冯*2证言:2007年1月22日光大银行给其邮寄了一张逾期贷款催收函,但其未贷过款。2002年其因打算购车曾将自己的身份证给过王*1公司,后来该公司一个姓史的人说借用了他的身份证给他人贷了款,到了2008年时这个公司不在学府街办公了,也找不到该公司了。
证人王*3证言:2000年1月在登利公司分期付款购买过奔驰s280价格127万元,2002年4月就结清了车款,光大银行贷款手续的签名是我签的,但从未因买车的事接触过银行工作人员,车贷已经全部还清,付清的凭证找不到了,原来都在公司财务账里,因公司已于2003年撤销了,账目已经找不到了。个贷档案中涉及其本人的签字是自己所签,但不是其本人办理的个贷档案。
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资金流向证明,证实光大银行给登利公司的放贷情况。
光大银行提供不良贷款明细日报表,证实登利公司不良车贷情况。
光大银行逾期贷款催收函,证实以耿建平名义贷款232000元,以...(本文书还有3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