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曾用名郭培培),女,1992年12月**日生,汉族,鲁山县新旺一足鞋店店员,住鲁山县。
上诉人段**因与被上诉人鲁山县新旺一足鞋店(以下简称一足鞋店)、郭**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一足鞋店的经营者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上诉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段**的起诉请求;2.一、二审诉讼由一足鞋店、郭**负担。
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违法。
城市道路路沿石以下为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路,以上为人行路,这也是城市规划必须设计的,也为城市道路的惯例。段**受伤的道路是城市道路,而且规划设计有路沿石,而路沿石上的土地是公共用地,当然的人行道。一足鞋店将城市...(本文书还有2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