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方**、吴**及原审被告湖北广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建公司)、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原审被告李**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方**,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广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查明事实对本案依法改判,判决驳回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1、吴**在方**的复印件上的批注对王**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吴**与王**无任何关系,吴**既非王**的保证人,也非连带债务人,更非合伙人,是互不相干的二个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其签字确认对王**无任何约束力;2、原判推定方**向吴**主张权利就视为向广建公司主张权利就是向王**主张权利错误。原判既已经认定广建公司与王**是二个相对独立的平等民事主体,推定方**向吴*...(本文书还有4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