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文**、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文**、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4年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农资,累计欠货款481865元,被告于2014年11月27日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文**与岳*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未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1865元、逾期付款损失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文**辩称:我不承认欠原告481865元货款,我只欠原告81700元,剩余的都已还清。
被告岳*辩称:我对该债务不清楚,我们离婚时约定债务和我无关,我不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被告文**给原告王**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王**2014年货款481865元”,...(本文书还有2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