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及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发表了其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1月14日,在昆明市五华区版筑翠园广场边窃取了被害人付某某捷安特xtc880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后逃离现场,将该自行车拆解,部分零件进行销赃,部分零件留作自用,被告人刘*某于同月15日在昆明五华区被抓获归案,被盗捷安特xtc880自行车已由公安机关缴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公...(本文书还有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