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龙凤城投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的汇总表31页;2.龙凤城投针对龙安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原始凭证361页;3.龙凤城投针对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原始凭证469页;4.龙凤城投针对建安公司和龙安公司2018年部分付款原始凭证;5.龙凤城投针对建安公司和龙安公司2019年部分付款原始凭证;6.龙凤城投用工程房屋折抵工程款手续及原始凭证158页;7.龙凤城投在本案工程的工地代付垫付电费的原始凭证150页;8.建筑工地中度假小木屋的甲方直接支付价款的证据26页;9.车库抵账移交协议5页;10.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龙凤城投垫付的维修费的原始凭证210页;11.甲方垫付的幼儿园的工程款的证据;欲证明,龙凤城投已拨付工程款数额为:549,800,742.69元。证明龙凤城投已经超付,不拖欠任何工程款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错误。
巴裕尔公司质证称,该组证据与巴裕尔公司无关,城投公司提供...(本文书还有2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