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二部刑诉〔20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照红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胡*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宏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胡*的诉讼代理人赵*、胡*1,被告人张照红及其辩护人杜**、诉讼代理人王**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3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张照红驾驶甘d230**号**轮汽车,沿白银区公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民勤街西口路段时,车辆与路西边站立的行人胡*、张*相*,致胡*、张*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胡*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照红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肇事车辆照片;抓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张照红的供述与辩解;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照红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照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称,2019年8月3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张照红驾驶甘...(本文书还有5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