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王*与被告张**、讷河市汇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给付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6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被告汇祥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在其所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讷河市龙河镇盛***小区**号楼**单元**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在开庭审理中将诉讼请求中的利息变更为月利率1.5%。事实与理由:讷河市龙河镇盛***小区是汇祥公司开发的。2014年汇祥公司与讷河市汇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工程施工合同,由高升、曲天宝代表汇东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将该工程全部发包给张**进行施工建设。在张**进行施工过程中,原告所在的讷河市旭日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张**提供水泥砖等建筑施工材料,共核款500,000元。2016年4月28日,因张**不能支付所欠水泥砖款,经与原告协商同意将所欠水泥砖款转变为借款,为此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张**同时出具500,000元收据一份。同日,原告又借给张**700,000元,双方又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利率仍约定为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为了保证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经张**与曲天宝、宋天君协商同意,于2016年...(本文书还有60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