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周*因与被上诉人宋**、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郭**、周*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宋**的全部诉讼请求,由宋**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本案为宋**与中南公司恶意串通下的典型虚假诉讼案件,其虚假诉讼的目的是规避法院对中南公司的执行2012年7月,中南公司因资金短缺,要求周*配合以购房人名义办理银行贷款,因周*需要在中南公司结算工程款,只能按其要求配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中南公司将款项转给朱*、彭*、宋**,再由上述三人将首付款转给周*,最后由周*将款项转给中南公司作为首付款和税金,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由银行发放1700余万元贷款至中南公司账户,贷款发放后一直由中南公司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中南公司为防止周*占有房产及租金,安排其公司合约部员工肖**丈夫宋**与周*签订《债务冲抵协议》,并以中南公司名义与周*签订房屋返租合同宋**与周*之间没有发生任何借贷关系2、宋**与...(本文书还有4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