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索**诉被告侯**、青海鼎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峰公司”)、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马**,被告侯**、鼎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李**劳务工资17090元、给付原告索**劳务工资4740元,共计21830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自2020年1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侯**系鼎峰公司分包方。2019年8月16日,二原告受侯**雇佣在鼎峰公司位于甘河工业园区西区的建设项目中从事小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李**日工资170元,索**日工资140元,一月一结。二原告按照要求工作,但侯**并未按月支付劳务工资。2020年1月8...(本文书还有4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