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张**,男,1971年5月**日生,汉族,住巴彦县。
一审第三人冷**,男,1959年11月**日生,汉族,住巴彦县。
上诉人巴彦县房产住宅局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张**于2013年4月25日与冷**代表绥化市久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化久元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巴彦县××***小区××商××自××向北××(××、××)房屋。虽然最初存在借款抵账关系,但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起已变为商品房买卖关系。张**在案涉房屋竣工后占有使用至今,使用期间已交纳物业费、取暖费、水费等费用。在张**要求绥化久元公司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发现巴彦县房产住宅局、巴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已于2011年10月14日把案涉房屋办理在张**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巴房权证兴...(本文书还有3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