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年贷款、票据承兑到期后,被告人陈*平无力偿还。2013年11月,陈*平同原南昌银行洪城支行(现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再次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95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并以赵*房产作为抵押。
2014年初,被告人陈*平不能按期还款,银行向法院提请诉讼及财产保全,截止2020年6月16日,陈*平尚欠银行本金2126336.81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1213.2511万元,诉讼费及保全费83980元。
被告人陈*平于2020年4月18日在广东省深州市福田区被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银行转账记录、贷款申请书、授信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食品采购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赵*、付*、黄*、涂*、曾*、陈*、邱某1、邱某2、谢*1、谢*2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本文书还有2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