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诉被告侯**、青海鼎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峰公司”)、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马**,被告侯**、鼎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劳务工资24500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侯**系鼎峰公司分包方。2019年8月1日,原告受侯**雇佣在鼎峰公司位于甘河工业园区西区的建设项目中从事小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150元,一月一结。期间侯**要求原告为其拉运混凝土,双方约定日工资(连人带车)350元。原告按照要求工作,但侯**并未按月支付劳务工资。2019年11月1日完工,原告小工作工160天,工资为24000元,拉运混凝土30...(本文书还有4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