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王**、王**因与被上诉人徐某2、胡**、胡**、徐某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王**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本案所涉及的广告牌制作安装不涉及选任、指示、定作的过失,上诉人王**是向个体工商户业主胡**定作整体的广告招牌的成果,并没选定制作方式、具体施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上诉人王**及代理人王**对这些并未提出过要求和指定;2、上诉人王**已经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二、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承揽人胡**在现场死亡是客观事实,但是证据中并未明确是电击致死还是跌落摔伤致死,直接死亡原因没有尸体鉴定报告印证,故死亡的真正原因不能排除多种可能性;2、现场的电机设备是承揽人胡**自带,是产品质量导致还是违规操作导致不明确,现场遗留的电机设备也不没有进行鉴定,无法排除众多的合理性怀疑。三、原审直接适用《王**花店“4·2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责任认定结论错误。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属于建设性意见,并非有独立强制效力的行政文书,对于分析认定的意见和判断,法院应当严格依法核实认定与独立裁判;2、原审在否定了《事故调查报告》所认定的法律关系,即非“雇佣关系”而是“加工承揽关系”,却又适用了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所推导出的结果,显然是错误的。四、上诉人王**不应承担被上诉人主张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本文书还有6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