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王*楼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楼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王*楼村委会有关违约金的诉讼请求;2.请求王*楼村委会赔偿朱**加盖建筑物的损失;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楼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涉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未禁止朱**自行建造房屋的条款及建造房屋后的归属及补偿,一审法院认定朱**未提交王*楼村委会同意添附的证据,认定事实不清;王*楼村委会除租金之外,并无其他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即使支付,也应当参照银行存款利率标准执行;一...(本文书还有1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