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王*楼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楼村委会)与被告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楼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楼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原租赁区域内闲置物品清除腾空,并将租赁场地老科技队原状交付原告。2、判令被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每月以500元向原告给付租金至租赁物实际交付原告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5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二项每月租金标准变更为每月250元。事实与理由:2009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一份,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原告将老科技队平房五间及场地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十年,从200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止。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将租赁场地原状交付原告,但被告均未按合...(本文书还有1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