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良县亿雄家用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亿雄经营部)侵害商*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案由为侵害商*权纠纷,漏列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予以更正),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苏泊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亿雄经营部的经营者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苏泊尔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ol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停止使用“supqers”标识的侵权行为并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关于涉案产品使用supqers标识的行为未侵犯上诉人商*权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被上诉人作为销售商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其销售行为最终造成混淆结果的发生,应...(本文书还有4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