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太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阳煤太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杨*,被上诉人新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唐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阳煤太化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3640939.67元;2.请求被告阳煤太化公司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8754871.21元(暂算至2019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阳煤太化公司承担。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3年4月16日,原告新唐公司、被告阳煤太化公司经过依法招投标后签署《锅炉岛总承包合同》及《锅炉岛总承包合同技术协议》约定由原告新唐公司总承包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化(搬迁)清徐化工新材料园区配套工程及迁建项目4×28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岛项目工程承包范围:设计、供货、安装调试、试运行、技术服务等本工程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31689万元合同工期要求:合同生效后,15个月内全面完成2015年11月3日原告新唐公司被告阳煤太化公司双方签订了《4×280t/h锅炉2#脱硫塔改造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阳煤太化公司上述项目中锅炉2#脱硫塔改造工程,本合同总价款为195.7815万元2015年11月6日双方签订《氨合成装置合成气泄漏检测系统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新唐公司为被告阳煤太化公司提供清徐化工新材料园区配套工程及迁建项目合成气泄漏检测系统等设备...(本文书还有304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