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与上诉人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旧高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并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铁六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上诉人太旧高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六局上诉请求:1.改判被上诉人太旧高速公司在一审判决支付工程款基础上增加5341237元;2.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在反诉中要求承担的责任;3.重新分摊一审诉讼费用及上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太旧高速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尚有5321296.55元质保金未付系错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改判。根据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提交的对账单及双方关于质保金的陈述,被上诉人在2017年10月18日最后付款时,账面剩余欠款为10662533.55元。双方于2018年9月5日进行对账时,被上诉人的财务人员在对账签认时明确表示要预先扣除缺陷维修费用5341237元,扣除后的余额为5321296.55元。一审判决以被上诉人已经扣除缺陷费用的对账结果为基础,再次扣除缺陷维修费用5341237元,导致该笔费用被扣除两次,应当予以改判。(二)上诉人不应承担缺陷工程修复费用5341237元。对于已发生缺陷维修费用5341237元,鉴定报告因为没有认真的计算与分...(本文书还有25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