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新乡分公司)诉被告河南师范大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险新乡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师范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新乡分公司诉称,2014年2月19日14时30分,范某某将其所有的豫g×××××号车交河南师范大学所属后勤集团运输中心工作人员接受洗车服务,服务内容为洗车(包括移动车辆)。在服务过程中,该单位工作人员董某某驾驶操作豫g×××××号车不当,与院内停放的张某某所有的豫g×××××号发生碰撞,后又与院内大树相撞,造成豫g×××××号车损39411元,豫g×××××号车损9933元。因范某某所有的豫g×××××号车、张某某所有的豫g×××××号车均在原告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原告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先向两被保险人赔偿车损共计49344元。根据《保险...(本文书还有2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