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首先,本案基本事实是:1998年1月1日起至今,再审申请人受雇于被申请人(原工作单位鹿坡岭煤矿与被申请人整合)从事井下工作20年,但至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春节期限期满后,再审申请人于2018年2月23日到被申请人处报道后安排去体检,同月25日申请人准备上班时,被通知原工作已经承包给河南人了,无法安排工作,让申请人转到承包被申请人井下工程的灵石县鹏飞矿山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另有其他工作安排,但要求申请人书面作出“申请人今后如出现职业病与被申请人和灵石县鹏飞矿山工程服务有限公可均无关”的承诺,因再审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遂令申请人离矿回家,被申请人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多次要求上班,但至今无果。其次,再审申请人提供五份上岗证,该证上均是被申请人发放,上面都写着...(本文书还有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