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瑞庆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终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一审中山西瑞庆贸易有限公司诉再审申请人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判决对再审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再审申请人随后对该票据的原所有权人毋红霞进行了追偿,曲沃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曲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毋红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返还再审申请人1890000元。毋红霞随后对其票据转让人刘*卓进行了追偿,曲沃法院一审判定毋红霞胜诉,刘*卓又上诉临汾中院,临汾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随后刘*卓在临汾中院申请再审,临汾中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7)晋10民申****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晋10民再****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本文书还有2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