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9年3月9日12时许,上诉人温**驾驶一辆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491克的白色猎豹越野车(云a×××××)从耿马县孟*镇前往临翔区,途经军赛边境检查站被执勤民警人赃俱获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材料,证实案件来源,抓获温**的时间、地点及查获毒品的情况经过。
2.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物证照片,证实军赛边境检查站执勤民警在执勤现场抓获温**,当场从温**所驾驶的白色猎豹越野车油箱内查获外用印有“青柠口味脉动”维生素饮料瓶包装内用蓝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共计31瓶;从温**所穿黑色牛仔裤子右侧口袋内查获手机1部。对查获的毒品可疑物31瓶、手机1部、汽车1辆,予以提取、扣押。
3.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检材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31瓶毒品可疑物经提取检材送检,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9491克。
4.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温**的尿液经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
5.活动轨迹...(本文书还有9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