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侨公司)与被告湖南秀龙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侨公司的委托诉代理人李*、刘**、被告秀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侨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土地分割协议》约定之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16073825.33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399728.8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3月17日签订了《土地分割协议》,协议约定:1、双方确认2013年9月26日、29日联合竞拍成功,共计获得土地使用权382.25亩;2、双方同意终止2013年9月24日签订的《金侨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秀龙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不再共同开发,由被告单独开发;3、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联合摘地支出的保证金、土地款共计壹亿叁仟零柒万陆仟元整,支付时间为2015年3月17日支付20000000元,2015年3月31日支付10000000元,2015年9月30日支付35000000元,至2015年...(本文书还有4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