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秀龙地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秀龙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金侨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由金侨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金侨公司没有主张利润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要求秀龙公司向其支付利润,一审判决秀龙公司向金侨公司支付利息、利润27663371.31元,超出秀龙公司的诉讼请求,程序严重违法;2、《土地分割协议》虽约定“2015年6月以后,该项目销售均价超过4300元/平米,秀龙公司可以支付金侨公司上述土地款项总额一定比率的利息,具体金额双方另行协商”。但由于目前项目尚在销售中,无法确定整个项目的具体均价,秀龙公司可以支付一定利息的前提尚未成就。即使条件成就,协议约定的是秀龙公司达到特定条件时“可以”支付一定比率的利息,而不是“应当支付”、“一定要支付”,秀龙公司对此有选择权和决定权。同时双方还约定需要另行协商,但事实上双方没有进行任何协商,一审判决在未经双方协商,仅凭主观臆断确定“涉案项目的正常市场销售价格不可能低于4300元/平米”,并直接判令秀龙公司支付金侨公司利息、利润,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3、一审判决罔顾《土...(本文书还有5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