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黑龙江省中电巨鹰驾驶员训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巨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被告中电巨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电巨鹰公司给付清雪费用276,099元、雇车费17,050元、设备款30,000元,共计323,149元;2.中电巨鹰给付以323,149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1日,杨**与中电巨鹰公司签署《清雪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至2019年冬季结束止。总价款:1.四场内60,000元;2.五场后均按15,000元/场;3.杨**需提供劳务发票。合同签署后,杨**发生购买清雪设备费用130,000元、清雪费用296,099元、雇车费用17,050元。每次清雪...(本文书还有2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