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手续、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玉石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及明细、收条、价格认证结论、鉴定意见告知书、监控视频、户口证明、前科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其中上诉人胡**关于其事前不知道龙**盗窃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认定上诉人胡**、张**、原审被告人龙**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龙**、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秘密窃取琢玉坊内翡翠且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并参与分赃,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本文书还有2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