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与被执行人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2019)陕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史**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郝**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史**支付货款9000元、截止2020年5月7日违约金3346元、自2020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本文书还有46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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