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女,1964年10月**日生,汉族,住浙江,住浙江省仙居县南省丘北县。
再审申请人宋**、云南隆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合同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隆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此案被申请人诉请返还借款、转让款共计2608861.44元,但二审认定存在借款40万元、判决返还转让款225万元,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二)二审认定“宋**隐瞒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及未将股权转让事实告知其他股东、杨**经宋**同意将转让款支付至隆成公司账户、杨**与朱*章协商为公司支付房租购买办公用品支出50万元以及杨**于2018年10月12日转款20万元用于对宋**借款”缺乏证据证实。(三)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申请人存在欺诈行为,二审对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四)二审遗漏朱*...(本文书还有1331字未显示)